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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议并原则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我不后悔歌词

   日期:2023-06-08     浏览:52    评论:0    
核心提示:3月20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

  3月20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参考本报报道《剑指侵犯个人信息犯罪 最高法正起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送审稿)共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犯罪竞合、单位犯罪、数量计算等问题。

  司法实践中,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庞杂。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统计发现,包括公民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手机定位信息、护照信息、旅馆业旅客入住信息、乘客数据信息、淘宝买家信息、公司客户(会员)信息、学生信息、新出生婴儿信息、残疾人信息、精神病人信息以及已故人员家属信息等。

  按照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因此需要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统一。

  李玉萍统计发现,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的认定办法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还有的法院根据非法获利的数额确定,也有的法院两个标准兼用。

  但还需要进行具体规定,比如有的案件中,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54条,有的案件则为511万余条,跨越幅度过大。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启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委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等进行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院内各相关审判庭、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有关互联网企业的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研讨论证,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当日,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解释》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适时发布。

原文链接:http://www.yzsw.net/news/show-98798.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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