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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富民银行17宗违法被罚850万 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立字旁有哪些字

   日期:2023-05-11     浏览:51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30号)显示,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7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两会一层在互联网贷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30号)显示,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7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两会一层在互联网贷款管理流程中履职不到位;2.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3.关联交易管控不到位;4.与关联方合作助贷业务中,接受虚假用途材料发放贷款;5.弱化关联企业投资类业务审查,信贷资金被股东占用;6.授权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无权限或超授权开展部分业务;7.未对附追索权的贴现资产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及计提资本;8.资产质量分类不准确;9.信贷业务“三查”管理不尽职;10.部分核心风控外包合作机构;11.风险管控严重不审慎;12.规避业务实质进行监管套利;13.互联网贷款管理制度及流程存在重大缺陷;14.贷款资金支付与管理失控;15.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缺乏管控;16.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17.网络安全管理失职。

9月29日,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共计850万元,对张国祥罚款50万元,对楚龙春罚款30万元,对钟子明罚款20万元,对李丙洋警告。

资料显示,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第二大股东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8%;第三大股东为福安药业(300194.SZ),持股比例为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原文链接:http://www.yzsw.net/news/show-85660.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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