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平安产险天津分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5月19日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说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保险性质及该保险相关各方权责。至目前全国已经有多家地方银保监局进行风险提示,让消费者做到正确认知贷款(借款)保证保险、理性投保、谨慎退保、合理维权,一方面提醒了消费者,也使得“退保黑产”对借款保证保险的误导引发更多关注。
目前社会上通过短信、微信、自媒体等方式,散播代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退息、退费、退保”的信息,打着替投保人“维权”的名义,收取高额手续费,唆使投保人不择手段恶意投诉,从“代理投诉”、售卖模板教程指导投诉,到聚集大量不明真相客户围攻保险公司,甚至串联客户到监管部门集体上访以对保险公司施压,一口咬定“借款保证保险捆绑搭售”、“投保不知情”等要求退保。
通过整理关于借款保证保险相关的媒体报道及监管提示,针对常见问题答复汇总提示如下:
1、借款中有保险/担保公司收费是否合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这意味着借款保证保险在为借款人进行信用增信、承担实际业务的风险时,收取合理费用是有法可依的。
2、信用保证保险是否是捆绑和搭售:保证保险业务的作用是通过购买保险提高投保人的信用水平,帮助投保人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其受益人是发放贷款的机构而不是借款人,当投保人(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受益人赔付贷款本息,而且在赔付后,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向投保人(借款人)追偿贷款本息。通俗来讲,购买保证保险能够帮助投保人成功申请贷款,但并不能免除投保人偿还贷款的义务。同时该保险以借款为前提,无法独立存在,自然不属于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若借款人符合放款方资质条件,可直接向放款方申请借款,无需购买借款保证保险;若不符合条件,则可通过购买借款保证保险以获得增信支持。也就是说,在为投保人提供增信支持以外,借款保证保险也为放款方提供风险保障。因此,若投保人单方退保,将导致放款方的债权风险上升,放款方基于放款条件的变化将要求投保人提前结清借款,进而影响投保人的资金使用。
3、信用保险保险投保是否知情问题:根据向涉及信保业务保险公司了解,无论采取互联网方式或者线下方式,投保过程均需要投保人签名确认,但根据部分消费者反馈和监管提示中,存在消费者因急于完成操作忽略对签署内容的自主确认,加之黑中介教导及“贪便宜”心理,误认为自己真的不知情。针对此情况,理智的消费者通过与保险公司合理沟通,双方通过证据提供和业务流程梳理,还原业务事实。
针对信用保证保险纠纷,各地银保监局多次提示:合理维权、正规维权;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勿轻信黑中介;维护个人征信、勿以拒绝还款为维权方式,避免自身信用和信誉受损;理性借贷,采取信用借款业务时,更要充分考虑自身需求及还款能力,避免无力还款时误入黑产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