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的相应政策准备正在逐步进行,14日,证监会宣布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下称《指引》)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深港通”。该《指引》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深港通实行后,内地投资者将形成两条相对独立的买入港股渠道,且买入和卖出只能通过同一条通道完成。
焦点1
两条独立通道,投资者需分开炒港股
《指引》中称,“投资者存在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的,在下达委托指令时应当由其明确选定买卖盘传递通道,未经投资者明示同意,证券公司不得擅自为投资者选定。”
一名券商人士称,这一要求是对此前《联合公告》中,关于“沪港通”与“深港通”交易通道界定问题的细化。
今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共同签署了《联合公告》,明确了沪港通下港股通与深港通下港股通是两条相对独立的渠道。投资者只能通过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使用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参与沪港通下港股通股票交易。如今,这一规定被延伸至深港通通道。这意味着,投资者买入和卖出港股只能通过同一条通道完成。
业内人士称,假如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通过沪港通下港股通、深港通下港股通买入某香港股票,那么他不能在沪港通下卖出深港通下购买的该股股票,同样也不可在深港通下进行沪港通下股票的操作,两条交易通道相对独立,不可交叉。
在此次《指引》中,便细化了该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的提示责任,当投资者卖出某港股时,券商需提醒投资者,并由投资者决定卖出哪条交易通道的港股,买入亦然。
上述业内人士称,规则细化利于实际操作,避免责任划分不明带来的争议。
焦点2
投资者需签《风险揭示书》
针对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9月30日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中,增加了两地市场法规差异、标的股票动态调整、交易结算制度处理差异、技术故障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并突出了中小市值股票价格波动、两地市场风险警示及退市制度差异、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等需要投资者特别关注的事项。要求投资者知晓风险,并签字确认《风险揭示书》。
《指引》对券商提出,要确保具有明确意愿、资产规模符合要求、投资经验丰富、对香港证券市场有充分认识的客户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开户数量与客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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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余家公司中报遭上交所“重点问询”
新京报讯 (记者王全浩)上海证券交易所14日发布“2016年半年报信息披露监管问询情况”,共有180余家公司的中报被上交所纳入“重点问询”之列,问询主要聚焦于信披、业绩变脸等四类情况。
上交所表示,半年报问询主要聚焦于四类公司,一是曾经多次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情形,且未有明显改善的公司;二是上市后业绩变脸、经营业绩明显异于同行业变化趋势的公司;三是存在利用不当会计处理粉饰财务报告、掩盖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嫌疑的公司;四是前期并购重组存在“高估值、高承诺”的公司。纳入重点问询的公司共计180余家,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已对其中的30余家公司发出事后监管问询函,提出各类问题共计600余项,并全部对外公开。
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告诉记者,自从最严重组新规出台后,业内受到的监管压力很大。“我了解到,已经有几家公司因为业绩放弃借壳上市。”
此外,半年报事后监管问询发现,部分公司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一些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情况,影响到投资者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做出审慎的投资决策。
对此,上交所已督促相关公司及时进行了补充更正,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经营境况与行业趋势不匹配;二是业务收入与现金流量不匹配;三是同一业务境内外业绩不匹配;四是上市前后业绩趋势不匹配;五是资金运用和经营活动不匹配。
新京报记者 王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