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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08-01     浏览:53    评论:0    
核心提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2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2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并发表了书面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锦能源”或“受让人”)于2013年6月21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31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集团”)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山西汾西太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西太岳”)76.96%的股权、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于煤业”)100%的股权、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煤焦化”)100%的股权、天津美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锦”)100%的股权以及美锦能源集团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美锦”)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6月29日以“证监许可[2015]1440号”《关于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本次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拟收购的标的企业已全部完成股权过户工作,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2015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重组向美锦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168,000万股A股股份相关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证券持有人名册》及《上市公司股份未到账结构表》等文件,前述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12月21日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配套融资新增的321,875,000股股份相关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及《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文件,前述新增股份于2016年1月27日在深交所上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方包括上市公司和上述标的企业的股东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集团”)。前述重组相关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及承诺目前的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美锦集团将及时向美锦能源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美锦能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美锦集团如因本次交易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美锦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督促其履行相关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

1、针对历史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美锦集团实际控制的个别关联企业与美锦能源均从事焦炭生产、销售的业务格局,承诺方一直遵循之前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并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既是承诺方履行之前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具体措施,也是从根本上解决焦化资产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可能的重要步骤,即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方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任何地域其控制、除美锦能源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其他方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美锦能源目前焦化生产、销售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

2、对于承诺方目前控制的部分煤炭资产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而形成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可能的情况,承诺方同意:将尽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动上述煤炭资产的证照办理和审批工作。在上述煤炭资产取得相关证照/审批、具备注入A股上市公司条件且美锦集团和/或实际控制人仍同时控制美锦能源和符合条件的煤炭资产时,按照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合理、公允的条件将上述煤炭资产注入美锦能源;

3、对于美锦集团根据相关政府批准文件拟兼并的隆辉煤气化,承诺方同意在隆辉煤气化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下积极促成相关政府同意由美锦能源直接对隆辉煤气化进行兼并重组;如相关政府决定美锦集团直接对隆辉煤气化实施兼并重组,则美锦集团在完成兼并隆辉煤气化的相关工作、相关资产符合注入条件且美锦集团和/或实际控制人仍同时控制美锦能源和隆辉煤气化的焦化资产时,将按照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合理、公允的条件将上述焦化资产注入美锦能源。

4、承诺方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如有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美锦能源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承诺方应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美锦能源,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美锦能源做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承诺方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应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美锦能源不予答复或者给与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5、不利用其对美锦能源的控股或实际控制地位和/或利用从美锦能源获取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美锦能源相竞争的活动,且不进行任何损害美锦能源利益的竞争行为。

6、如因违反以上承诺内容,导致美锦能源遭受损失,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将对由此给美锦能源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7、本承诺函一经出具即取代承诺方之前为避免同业竞争事宜而出具的相关承诺。”

就隆辉煤气化和锦辉煤业的后续进展情况,美锦集团及姚俊良于2014年12月23日出具《承诺函》补充承诺如下:“美锦集团将立即启动各项准备工作,以便促成锦辉煤业、隆辉煤气化尽快注入美锦能源;同时,在隆辉煤气化注入美锦能源前的过渡期间,美锦集团将其采购系统和销售系统委托给美锦能源进行管理并另行签署《托管协议》”。

承诺履行情况:美锦能源与隆辉煤气化于2014年12月23日签署《托管协议》并于2016年4月28日续签了前述协议,且分别已经美锦能源七届董事会六次和七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下审议通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督促其履行相关承诺。

三、关于内幕交易事项的承诺

1、承诺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美锦能源停牌日前六个月内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无交易美锦能源流通股的行为,均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的情形。

2、承诺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美锦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公司、美锦集团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将不会利用内幕消息买卖、建议他人买卖美锦能源流通股。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关于新增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1、对于本次新增交易,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将继续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美锦能源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美锦能源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在美锦能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新增交易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继续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义务。

3、如违反以上承诺内容,导致美锦能源遭受损失,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将对由此给美锦能源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督促其履行相关承诺。

五、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承诺方将继续保持美锦能源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并保证美锦能源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美锦能源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规定。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督促其履行相关承诺。

六、关于本次重组拟收购的目标公司部分资产存在瑕疵事宜的承诺

1、目标公司中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完善产权手续,该等房屋均为该等目标公司自建房屋,权属无争议,目前使用无障碍;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于煤业”)矿井建设项目占用的234亩国有划拨地因大运高速公路的修建被部分占用。目前东于煤业10.85公顷工业广场用地已经山西省国土厅批准矿区用地置换,正在进行用地预审,而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承诺方承诺为东于煤业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因此给东于煤业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均由承诺方承担。

2、汾西太岳申报房屋建筑物综合楼、办公楼、洗煤厂主厂房、电气综合楼、单身宿舍等 34 幢房屋,房屋建筑总面积36,449.07平方米,在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账面价值10,369.62万元,评估值10,307.67万元。按账面价值计算,该部分资产占固定资产92,864.81万元的比例为11.17%,占总资产价值128,697.74万元的比例为8.06%。按评估值计算,该部分资产占固定资产87,899.30万元的比例为11.73%,占总资产价值581,827.32万元的比例为 1.77%。目前汾西太岳正在办理上述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手续。根据沁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该等房屋建筑物均为汾西太岳自建房屋,位于汾西太岳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沁源县灵空山镇畅村宗地上,权属无争议,使用无障碍,目前汾西太岳正在办理该等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美锦集团出的书面承诺,美锦集团正在积极协助汾西太岳根据相关程序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登记并承担相关权属登记费用,该等房屋的登记手续将于美锦能源取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批文之日起12月内全部办理完毕,否则美锦集团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评估价值从汾西太岳购回尚未完善权属手续的房屋,并由汾西太岳无偿继续使用。若因任何原因造成汾西太岳无法合法有效地使用该等房屋,美锦集团将承担可能导致的全部责任并对因此给汾西太岳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美锦煤焦化申报房屋建筑物筛焦楼、洗煤主厂房、食堂、煤气化办公楼等122幢房屋,房屋建筑总面积105,739.69平方米,在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该部分资产账面价值13,052.27万元,评估值14,316.65万元。按账面价值计算,该部分资产占固定资产169,539.70万元的比例为7.70%,占总资产价值592,429.56万元的比例为2.20%。按评估值计算,该部分资产占固定资产173,545.95万元的比例为8.25%,占总资产价值591,088.41万元的比例为2.42%。上述资产产权办理情况进展如下:(1)建筑面积合计51,736.62㎡的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根据清徐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该等房屋建筑物均为美锦煤焦化自建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目前美锦煤焦化正在办理该等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2)建筑面积合计29,013.07平方米房屋建筑物座落于美锦集团拥有的土地上,目前因房屋建筑物与土地权属不一致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美锦集团同意将该等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美锦煤焦化,由美锦煤焦化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3)建筑面积合计2,797.00平方米房屋建筑物座落于美锦煤焦化租赁使用的清徐县清源镇牛家寨村156.69亩集体土地上,美锦煤焦化在取得该项土地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根据清徐县国土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该局目前正在履行程序办理该项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手续。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40号),上述资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进展情况如下:(1)2015年8月18日,清徐县国土资源局与东于煤业就宗地编号为QX(2015)-007和QX(2015)-008的宗地使用权分别签署《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宗地面积合计为47,631.6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广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价款合计为1,440万元。截至目前,前述土地使用权价款已缴纳;(2)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汾西太岳已办理完毕合计面积为22,257.8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其余14,113.88平方米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美锦煤焦化已办理完毕63,059.4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其余20,487.24平方米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汾西太岳、美锦煤焦化瑕疵房产具体办理情况详见附表)。美锦煤焦化原拥有的加油站占用建筑面积为22,193.00平方米房屋建筑物,因该项资产与美锦煤焦化的主营业务无直接关联,美锦煤焦化已于2013年5月22日签署协议约定将该等资产根据“中广信评报字【2013】第118-3号”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转让给美锦集团。该笔交易已交割完毕,美锦集团已将资产转让价款全部支付给美锦煤焦化。美锦集团于2016年8月3日分别与汾西太岳、美锦煤焦化就未办证房产回购事宜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美锦集团按照本次交易的评估价值从汾西太岳和美锦煤焦化购回尚未完善权属手续的房屋,回购完成后汾西太岳、美锦煤焦化有权无偿使用相关资产。美锦煤焦化办理瑕疵资产权属登记发生与登记相关的费用合计3,332,743.52元,该费用已于2016年7月29日一并由美锦集团支付给了美锦煤焦化。

七、关于本次重组取得股份的限售事宜的承诺

美锦能源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向其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2014年修订的《重组管理办法》,美锦集团于2015年6月8日出具《承诺函》如下:“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美锦能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督促其履行相关承诺。

八、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标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偿还情况的核查意见》中披露的美锦钢铁存在非经营性占用美锦煤焦化、美锦煤化工资金的情形并已于2015年6月1日全部结清外,美锦集团(含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下同)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美锦能源(含目标公司,下同)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15年6月1日,美锦集团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在目标公司应付款项下余额为331,395,206.91元(未经审计),美锦集团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将在不晚于2015年9月底前全额结清前述款项。本承诺出具日之后美锦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与美锦能源因经营性往来发生的应付款项应在次月全部结清;

3、在美锦集团作为美锦能源控股股东期间,如出现美锦集团侵占美锦能源资产的情形,美锦能源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立刻申请司法冻结其届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美锦能源可通过变现前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截止2015年6月1日,美锦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已将占用的拟购买标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全部偿还完毕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京会兴专字第02010044号”《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标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偿还情况的核查意见》予以确认;截止2015年9月30日,美锦集团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前述在目标公司应付款项下余额为331,395,206.91元已归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督促其履行相关承诺。

九、关于无违法情形等相关事项的承诺

1、承诺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承诺方持有美锦能源41,500,00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29.73%)并为其第一大股东,除此以外承诺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其他在中国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的情形。

3、承诺方及其关联方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美锦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配套融资部分的股票认购。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督促其履行相关承诺。

十、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度利润承诺

根据双方为本次重组于2013年6月3日签订的《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

1、若汾西太岳76.96%股权和东于煤业100%股权(以下合称“煤炭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盈利预测数,则美锦集团应根据未能实现部分向美锦能源进行补偿,由美锦能源以总价1元的价格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回购美锦集团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票(下称“股份补偿”)。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为本次美锦集团以煤炭资产认购的全部股份。

2、利润补偿期间为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当年以及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本次重组完成之日”是指美锦能源根据《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版)》(下称“《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版)》”)的约定将美锦集团认购股份全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美锦集团名下之日。如需调整利润补偿期间,须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随后,双方根据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另行签署了盈利补偿补充协议、盈利补偿补充协议(二),确认利润补偿期间为2015年度至2017年度,如美锦能源2015年度未能完成本次重组,前述利润补偿期间相应顺延一年。

3、根据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山西儒林”)出具的《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4]第201号)和《山西汾西太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岳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4]第202号),煤炭资产(汾西太岳76.96%股权及东于煤业100%股权)的净利润预测数调整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结算机构的实际操作要求,公司与美锦集团于2016年4月28日签署了《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盈利补偿补充协议(三)》”),就《盈利补偿协议》第2.5条与盈利预测补偿有关的股份锁定的具体实施方式做出进一步约定,主要内容如下:“双方同意将《盈利补偿协议》第2.5条修改为:如美锦集团依据本协议的约定需进行股份补偿的,美锦能源应在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确定美锦集团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书面通知美锦集团。同时,美锦能源应将美锦集团应当补偿的股份划转至美锦能源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或美锦能源申请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美锦集团应当补偿的股份进行冻结。在股份补偿期间,前述补偿股份锁定/冻结后不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冻结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美锦能源所有”。

承诺履行情况: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6)京会兴鉴字第02010001号”《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中的煤炭资产2015年度盈利承诺数为43,365.67万元,盈利实现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39,505.85万元,差异为-3,859.82万元,实现比例为91%。因煤炭资产未完成2015年度的利润承诺,故美锦集团需要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补偿;经测算美锦集团2015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27,227,250股,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就股份补偿事宜书面通知美锦集团,并且于2016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美锦集团应当补偿的27,227,250股份办理了股份保管手续,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公告2016-036。-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3日

(下转D38版)

附表1:汾西太岳已办房产证明细

附表2:汾西太岳未办房产证明细

原文链接:http://www.yzsw.net/news/show-125003.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山西美锦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宁可枝头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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