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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怎么读

   日期:2023-06-26     浏览:44    评论:0    
核心提示:证券代码:300720 证券简称:海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1-101号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代码:300720 证券简称:海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1-101号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15:00;

2、会议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村委会龙展路3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YING ZHENG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1,96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71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1,88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67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4%。

展开全文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718,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9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637,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5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9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2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70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4%;弃权0股。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9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2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70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4%;弃权0股。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议案名称:《关于购买公司及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0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4%;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70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4%;弃权0股。

关联股东郑锦康、郑贻端、梁俊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公司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子丰和曾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1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1年12月15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2021年12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已分别获得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披露。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村委会龙展路3号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 12月3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131,96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7181%。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9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2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70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4%;弃权0股。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9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2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70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4%;弃权0股。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议案名称:《关于购买公司及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0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4%;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70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4%;弃权0股。

关联股东郑锦康、郑贻端、梁俊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刘子丰

经办律师:

曾 思

2021年 12 月 30 日

原文链接:http://www.yzsw.net/news/show-107661.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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