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3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时、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艾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4人,代表股份845,844,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0.257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228,708,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6.293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17,135,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3.964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展开全文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314,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515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29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0185%;参加网络投票的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016,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4972%。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4,53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2%;反对1,308,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004,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16%;反对1,30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64%,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84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5,313,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律师、徐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