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亿元参与设立央视融媒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正式工商注册后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占合伙企业2.69%份额,并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签署合伙协议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关责任和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市北高新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临2021-028)。
二、本次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15日,公司与中视融合(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正式签署了《央视融媒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央视融媒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二)合伙目的: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上提出的“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加快构建融为一体、合而为一的全媒体传播格局”的总体要求,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称“总台”)、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发起设立央视融媒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三)存续期: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六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即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成立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于存续期届满前可根据本基金运行情况适当延续。
(四)募集规模:基金的总规模为人民币100亿元。合伙企业首期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7.125亿元。全体合伙人拟出资名录如下:
1、普通合伙人名称及出资额
普通合伙人1:中视融合(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16,000,000元整
普通合伙人2: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10,000,000元整
2、有限合伙人名称及出资额
2.1、有限合伙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认缴出资额:600,000,000元整
展开全文2.2、有限合伙人: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665,250,000元整
2.3、有限合伙人: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400,000,000元整
2.4、有限合伙人: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200,000,000元整
2.5、有限合伙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600,000,000元整
2.6、有限合伙人:上海静安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200,000,000元整
2.7、有限合伙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100,000,000元整
2.8、有限合伙人: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100,000,000元整
2.9、有限合伙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100,000,000元整
2.10、有限合伙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100,000,000元整
2.11、有限合伙人: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50,000,000元整
2.12、有限合伙人: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50,000,000元整
2.13、有限合伙人: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50,000,000元整
2.14、有限合伙人:广东南方星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50,000,000元整
2.15、有限合伙人:北京合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50,000,000元整
2.16、有限合伙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48,000,000元整
2.17、有限合伙人: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48,000,000元整
2.18、有限合伙人: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48,000,000元整
2.19、有限合伙人:浙江易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48,000,000元整
2.20、有限合伙人:东方星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48,000,000元整
2.21、有限合伙人: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45,000,000元整
2.22、有限合伙人: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出资额:30,000,000元整
2.23、有限合伙人:京报长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20,000,000元整
2.24、有限合伙人:上海虹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36,250,000元整
(五)缴付出资:所有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进行实缴出资。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1为中视融合(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权代表总台从产业引导和意识形态的角度监督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2为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七)投资决策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作为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等服务。为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合理和高效,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和其议事规则的相关约定选择、决策(包括投资和退出决策)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六(6)名委员组成,所有决策均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五(5)名及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方能通过。如合伙企业投资及退出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参照同类产品/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不得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转移利润,亦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对合伙企业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或安排,对于该等交易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方可实施。
(八)管理费:
投资期内(包括延长的投资期),每年度的管理费为当年度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乘以2%。退出期(投资期届满起之次日起至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之日止)内,应按合伙企业截至该自然年度起始之日(退出期内首个自然年度起始之日以投资期届满之次日计算,其后应以每个会计年度的1月1日计算)的实际管理规模为管理费基数乘以2%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九)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符合上市或挂牌标准的被投资企业,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重组上市;
(2)对于暂时不适合上市或挂牌的被投资企业,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并购出售、私募股权市场转让和管理层回购退出;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十)收益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的总体原则:
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金后分收益的总体原则。
2、分配顺序:
合伙企业的收益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第一步:合伙企业可分配收入(在扣除团队主体的跟投部分的比例后)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依本第(1)项累计分配的金额达到其当时的实缴出资额;
(2)第二步:应按照合伙企业未返还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的8%/年(单利)分段(自出资日起至合伙人收到返还的实缴出资额之日止)进行计算,并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
(3)第三步:如收益按照分配顺序(2)分配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的20%作为基金业绩报酬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80%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指除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团队主体外的合伙人)分配。
同时,为加强管理团队的主动性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促进项目退出、加快合伙人资金回款,在满足特定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在项目退出时按照该项目退出产生收益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3%的预付基金业绩报酬。在合伙企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分配基金业绩报酬时,应当扣除合伙企业已累计向执行事务合伙人预付的基金业绩报酬。
如果后续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则应当以最新的实缴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历史累计已分配金额进行调整。如涉及资金返还,各合伙人应当予以配合。
3、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以避免非现金分配。但如果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善意原则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各方的利益且经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决定以非现金形式进行分配,但该等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应当经出席合伙人大会合伙人所持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全体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财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全体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4、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每一名有限合伙人承担亏损的累计金额应以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限,超出部分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十一)合伙人大会:
合伙人大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主持。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除法律或合伙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合伙人大会的决议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所持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在上海,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合伙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三)协议生效:
合伙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说明
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合伙企业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合伙企业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