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明确打破刚性兑付,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同时在引导金融机构转变至预期收益率模式。如此以来,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更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风险值不同的产品进行购买。
为什么要用“预期收益率”?
2014年,光大银行资管业务负责人对媒体说:“货币基金是先募集资金,再投资,净值随市场波动。那我们能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先购买债券,主要是无风险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以这个债券池所能提供的收益为后备,再去发行一个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相当于债券型的资产证券化,这样就没有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了。这是当初选择预期收益率形式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没有任何文件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或者信托产品保本保收益,但无论是对于银行、信托公司,还是投资者,大家都对这个“潜规则”两厢情愿:金融机构从中赚取了规模和“利差”,投资者从中赚取了“低风险、高收益”。
从法律关系看,信托公司是投资和融资平台,不是用钱的人。
每一笔信托项目都不是信托公司在用钱,要为本金安全和收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用钱的企业。说到底,信托公司是融资方和资金方的中介(只不过是非常专业的中介),中介收取佣金,但我们不能要求中介对资金安全和收益承担法律责任。
信托公司的专业之处在于,信托公司要履行尽职调查,披露投资价值和进行风险管理。把每一项信托计划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披露,同时说明风险控制措施,除了融资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求第三方担保或者有充足的抵质押物来化解风险等等。真正担任起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角色。
2001年《信托法》颁发和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信托业通过严格和规范管理而走上了迅速发展的光明大道。并且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至今,信托投资者购买融资类信托产品,均能100%收获本息。
在每一个项目的立项过程中,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管理人,需要对项目进行评判,风险评测。所以每一个尽调报告、信息披露都是信托公司尽心尽力去设计、去完成。针对信托计划的每一项信息进行分析,让每一个投资者能清楚的了解到这个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了解项目基本信息、融资主体相关信息、增信措施…
因信而立,因信而托。投资者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有财产委托与信托公司,同时按照投资者意愿投资至特定领域。因信托财产不归在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中,也不归在负债中,更不归在清算财产中,所以信托公司完全是一个"脱离凡尘"的存在。
信托的起投金额在是100万,但是现在市场上绝大多数信托计划都是以300万起投为主,100万已然成为小额投资,同时名额有限(50人)。基本上单个的信托计划运行中不得超过200个自然人进行投资。同时不得承诺投资者赔付及收益。渐渐地,投资者不能再随意购买了,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买到逞心的产品。
信托有六大保障:
1、抵押担保(土地、房产)并且抵押率一般不超过50%;
2、质押担保(股权-常见的为上市公司股权和未上市金融股权、债权类-常见为政府的债权或应收帐款)如遇上市公司流通股则质押率控制在40%以下并设置平仓线和预警线;
3、连带责任担保(审核连带责任担保人资产一定具备担保资格);
4、优先次级结构化(若赢利-优先投资者的资金做为优先投资方享受优先盈利、若傲世天绝-次级融资方或者其它机构资金做为次级投资方享受优先傲世天绝,以保证优先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垫付);
5、股权控制(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直接控股融资方(借钱人)或项目公司的所有股权,如出现融资方(借钱人)还不上本金及利息的时候可以立即在不需要任何公证的情况下直接处置融资方或项目公司的资产来进行变现并还本付息;
6、每发行一款信托计划,信托公司都必须做到尽职调查,然后交由银保监会一一审核,审核通过后信托计划才允许发行;且信托法规定:因信托公司的原因造成投资者(委托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将由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进行赔偿;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目前实际注册资本均10亿元以上,资产50亿元以上);
由于这6项风控增信措施使得信托成为一种“收益稳健、风险可控”的新型理财方式,受到大量的高净值(流动资金在100-300万元)客户的青睐,目前信托管理资产近26万亿元人民币,均100%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且信托已超越保险成为中国金融业第二大产业支柱;
另外,在2014年,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的诞生给予了众投资者们最坚实的后盾,他的出现也奠定了信托作为中国金融四大支柱的事实。115亿元的注册资金不动用国家一分一厘,向世人展示信托业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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