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服务对象:法人
申请条件: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罚款以上处罚,可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增加出境游业务,然后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增加出境游业务申请,由直辖市或只管县(市)旅游局(委)报省旅游局;文旅部受理后由省旅游局核验。核验通过后由文旅部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文旅部通过邮寄方式发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3、经办人非法人需提供委托书
办理地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高新区,锦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温江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新津县,邛崃市,崇州市,彭州市,简阳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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