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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案例
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夏某(女,已年满55周岁)与A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夏某为A公司提供道路清扫服务,A公司每月支付夏某劳务费1670 元;A公司为夏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2018年8月、9月,A公司分别通过银行向夏某代发付工资。2018年8月某日,案外人黄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夏某提供道路清扫服务的路段时,与夏某相碰撞,致夏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夏某于2012年参加户籍所在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2 年至2017年每年缴费100 元。现夏某的家属起诉要求确认夏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终止为法定终止情形。对于劳动合同因前述法定情形终止之后,双方能否重建劳动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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